關于傷殘人民警察享受社會殘疾人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9-05-14 16:46 信息來源:綏芬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作者: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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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fā)〔2016125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殘聯(lián),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公安局、殘聯(lián),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民政局、公安局、殘聯(lián):

傷殘人民警察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作出了特殊貢獻,是社會殘疾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確保傷殘人民警察相關待遇落實,現(xiàn)就傷殘人民警察享受社會殘疾人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傷殘人民警察”是指在依法履行職責任務期間因戰(zhàn)因公致殘,并按規(guī)定評定了傷殘等級、持有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在職及離退休人民警察。

二、傷殘人民警察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時也應享受當?shù)厣鐣埣踩说南鄳觥?span lang="EN-US">

三、惠及所有社會殘疾人的政策待遇,傷殘人民警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應予享受;惠及特定殘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裝假肢、配發(fā)輪椅車等),按照有關身體殘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條件的傷殘人民警察應予享受。具體辦法由地方民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殘聯(lián)制定。

四、各地民政、公安、殘聯(lián)部門要密切協(xié)作,加強有關政策宣傳,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傷殘人民警察享受社會殘疾人的相應待遇。

五、鐵路、交通、民航、森林、海關等行業(yè)公安系統(tǒng)傷殘人民警察,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強制隔離戒毒機關傷殘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傷殘司法警察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

 

民政部  公安部  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

2016 7 20


來源:綏芬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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