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綏芬河市財政資金建設項目
預算評審管理辦法》通知
綏財發(fā)〔2019〕20號
市直各單位:
為了加強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提高預算執(zhí)行效率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并經(jīng)市政府同意,制定《綏芬河市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綏芬河市財政局
2019年4月24日
綏芬河市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提高預算執(zhí)行效率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綏芬河市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管理活動。
第三條 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以下簡稱預算評審)是指財政部門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根據(jù)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的要求,運用專業(yè)技術手段,對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進行審查的管理活動。預算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財政資金規(guī)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手段。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預算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局預算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預算評審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預算評審工作。預算評審工作由預算評審機構獨立完成,如遇力量受限或者特殊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項目,經(jīng)財政部門同意,可委托經(jīng)公開招標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委托評審所發(fā)生費用經(jīng)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由預算評審機構支付,不得向建設項目單位收取。
第五條 實施預算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依法依規(guī)和節(jié)支增效的原則,堅持預算控制決算,按照先評審、后預算、再結算、最終決算的程序執(zhí)行。
第六條 預算評審結論作為政府確定建設項目投資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項目支出、調整項目預算、撥付項目資金、監(jiān)督管理項目預算執(zhí)行的重要依據(jù)。
第七條 預算評審審定的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經(jīng)報批程序審核確認后,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對于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預算評審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jù)情況暫緩下達項目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章 評審范圍和內容
第八條 預算評審的范圍:凡是使用下列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包括10萬元以上維修和改造項目),須進行預算評審。
?。ㄒ唬┴斦A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ǘ┴斦A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ㄋ模┴斦糍Y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ㄎ澹┱匀谫Y安排的建設項目;
?。┢渌斦再Y金(含政府債務及財政借款)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使用單位自籌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涉及國家機密、搶險救災的建設項目不納入預算評審范圍。
第十條 建設項目中不需要安裝的設備、設施及器材等采購費用項目不納入預算評審范圍;涉及藝術價值、專項專利、需特殊定制項目等不納入預算評審范圍。
第十一條 預算評審是事前評審,是對未施工建設項目進行預算評審,對已經(jīng)施工或已經(jīng)交工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不納入預算評審范圍。
第十二條 預算評審的內容:
?。ㄒ唬ㄔO項目工程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合規(guī)性等審核;
?。ǘㄔO項目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審核;
?。ㄈㄔO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等資料進行審核;
(四)其他與建設項目預算有關的評審事項。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根據(j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財政資金建設項目年度計劃,下達《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通知書》,向預算評審機構明確評審任務,提出具體要求;
?。ǘ┴撠焻f(xié)調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ㄈ┴撠熓芾砗吞幚眍A算評審中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的異議、爭議和投訴;
(四)負責依據(jù)預算評審意見和結論安排、調整項目預算,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或施工合同撥付項目資金。
?。ㄎ澹懿慌浜匣蜃钃项A算評審工作的部門或建設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項目財政性資金;
?。┌匆?guī)定落實工作經(jīng)費或評審費用,保障預算評審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預算評審機構主要職責:
?。ㄒ唬┲贫A算評審管理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操作流程,提高預算評審質量和效率;
?。ǘ┮婪ńM織專業(yè)人員開展預算評審工作,按照規(guī)定時限完成評審任務;
?。ㄈ┴撠熃炔繌秃嘶藱C制,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實效性負責;
?。ㄋ模┏鼍摺敦斦Y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意見》和《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報告》;
?。ㄎ澹┡浜鲜胸斦块T處理預算評審中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的異議、爭議和投訴等問題;
(六)負責以公開招標方式建立評審中介機構庫,建立預算評審專家?guī)?,完善相應管理制度?/p>
?。ㄆ撸┴撠熃栏竦捻椖繖n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保管和電子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二)按照要求和規(guī)定時限提供需要本單位提供的預算評審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合規(guī)性負責并出具《承諾書》;
?。ㄈ┴撠煂︻A算評審結論意見中涉及本單位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提出執(zhí)行承諾或整改方案;
(四)負責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預算評審報告執(zhí)行或整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ㄒ唬┴撠熞婪ㄒ酪?guī)組織編制本單位承擔的建設項目預算,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評審工作;
(二)按照要求和規(guī)定時限提供建設項目預算評審所需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實效性負責并出具《承諾書》;
?。ㄈυu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和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拖延或提供虛假資料;
(四)對財政部門出具的預算評審結論簽署書面反饋意見,提出執(zhí)行承諾或整改方案;
(五)按照預算評審報告執(zhí)行或整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條 預算評審的主要程序:
(一)市財政部門確定預算評審項目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同時向預算評審機構和項目主管部門下達《預算評審通知書》;
?。ǘ╊A算評審機構接到評審任務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下達《預算評審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的工程預算資料并明確具體要求;
?。ㄈ╉椖恐鞴懿块T負責通知建設單位,按照規(guī)定要求和期限共同準備和提供《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備案表》、施工圖紙、項目預算書、施工組織設計及措施方案、工程量計算書和圖形算量文件,以及與預算評審相關的其它資料,并分別出具《承諾書》;
?。ㄋ模╊A算評審機構收到送審資料和《承諾書》后,對送審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受理評審項目;
?。ㄎ澹╊A算評審機構制定評審方案,組織專業(yè)力量,通過現(xiàn)場踏查、工程量審核、項目組價審核、材料價格審核、工程取費審核等評審程序實施預算評審;
?。┰陬A算評審過程中如遇評審障礙而導致預算評審不能繼續(xù)進行,需要核實或取證時,預算評審機構須及時告知建設單位補充相關資料,建設單位須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報送相關資料,以消除評審障礙;
(七)預算評審機構出具《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意見》,征求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意見。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須在2個工作日內向預算評審機構反饋書面意見,逾期未復,則視同認可;
?。ò耍╊A算評審機構根據(jù)項目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的反饋意見,組織必要的核對后,出具《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預算評審要求:
?。ㄒ唬╊A算評審實行限時辦結制。預算評審機構收到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完整、齊全、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項目預算資料后,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預算評審工作。建設項目工程預(概)算評審工作在5-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大型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評審時限的,經(jīng)市財政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時限,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其他財政投資項目,本著及時有效原則,根據(jù)工作實際和相關規(guī)定,科學合理地確定評審工作時限。
(二)預算評審機構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出具完整的預算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預算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說明原因。
(三)根據(jù)實際需要實行先評審后招標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將經(jīng)確認的預算評審結論作為工程投標的最高限價。建設單位須在項目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按照以上評審時限預留評審時間,提前提供完整齊備的預算評審資料。
?。ㄋ模┮蛳u審障礙延長的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限。如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時限內不能消除評審障礙,則該項目按退審處理,預算評審機構通知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并退出評審程序,待評審障礙消除后,重新進入評審程序并重新計算評審時限。
?。ㄎ澹┍辉u審項目單位對評審結論有爭議的,可向財政部門投訴,由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與監(jiān)察、審計、建設等部門會審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負責預算評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預算評審機構出具的預算評審結論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評審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拖延或拒絕提供預算評審資料、確認評審結論,影響建設項目順利推進的,由監(jiān)督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和處理;在履職過程中有隱匿或提供虛假預算評審資料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和預算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評審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告知或拖延告知,影響建設項目順利推進的,由監(jiān)督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和處理;在履職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完善財政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